語言治療師法 第16條 法規:語言治療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語言治療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16條 語言治療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語言治療所。語言治療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