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3條 法規:緊急醫療救護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相關法規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罰則 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三條規定。二、醫院違反第四十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