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第9條 法規:物理治療所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物理治療所於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修正施行前,設置物理治療以外之其他醫事部門者,應自本標準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辦理,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