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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 44 頁- 行政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條 大學系統運作所需經費由參與系統之各學校提撥支應。大學系統得對外募集經費,分配予各學校負責執行。
- 行政大學系統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9-1條 大學系統應依大學系統計畫所定績效評估機制,作成年度績效報告書,經系統委員會通過後,於每年二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大學系統績效報告書報教育部或其所屬地方政府備查。前項報告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二、經費支用情形…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大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大學,含獨立學院。獨立學院下設學系或單獨設研究所。獨立學院符合相關教育法令規定者,得申請改名大學,並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跨校研究中心,指二所以上之大學為發展重點研究領域共同合作,集中人力資源、設備所成立之研究組織。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大學間進行合併,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立之學校,繼受合併前原有學校之權利義務。大學與設有先修班辦理先修教育之學校,於合併後為確保原有先修班之特質及功能,必要時得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設立學科。大學合併後新設立之大學,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定大學副校長,得以契約方式進用校外人士擔任。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單獨設研究所,須該大學未設相同或性質相近之學院、學系。學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設之學系,包括與該學系相同或性質相近之碩士班及博士班。學院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設研究所,須該學院未設相…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學位學程,指授予學位之跨系、所、院專業領域之課程設計及組合。大學設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應有相關系、所、院為基礎,並得由系、所、院提供授課師資、教學設備空間等資源。教育學程,依師資培育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分學程,應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實施;涉及政府相關部門所定人力培育總量管制機制之特殊專業領域學分學程,並應報本部備查。學分學程之應修學分數,由各大學考量課程設計之完整性定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設學位學程,其方式如下:一、直接對外招生或以校、院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應納入各校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規劃,報本部核定後實施。二、對內提供在學學生轉入或雙主修之學位學程,應經校務…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大學依本法第十二條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對外招生之學位學程與招生名額,應報本部核定;其規劃及執行結果,由本部進行追蹤考核,並作為核定之依據。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學院、系、所及學位學程,其認定基準,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達一定規模、業務繁重之單位,指大學校內一級行政單位;其認定基準,由本部定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大學依其組織規程設軍訓室者,置主任一人、軍訓教官、護理教師若干人,主任由校長自職級相當人員或本部推薦之軍訓教官二人至三人中擇聘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私立者,報本部核定後實施;直轄市立、縣(市)立者,依各該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長期聘任,其聘期由各大學定之,並應依教師法及本法第二十一條教師評鑑規定,明定解聘、停聘、不續聘之規定。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大學專任教師之基本授課時數,由各大學定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大學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擬訂招生規定,報本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前項招生規定及涉及考生權益事項,應於招生簡章中明定。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考試相關業…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大學招收已取得學士或副學士學位者修讀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縮短其修業年限。修讀學士學位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畢業應修學分數且成績優異者,大學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准其提前畢業。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大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各級學位修業期限與其修業期限得縮短或延長之資格條件及申請程序,應列入學則。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少於一百二十八學分;修業期限非四年者,應依修業期限酌予增減。大學為辦理教育實驗,得專案報本部核准調減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前二項有關畢業應修學分數及畢業條件,各大學應列入學則。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定期檢討或修正。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其討論之課程修正案有影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算者,應公告…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跨校選修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大學得就學生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跨校選修課程,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 行政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大學為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主動公開校務資訊,應訂定校務資訊公開之事項、方式及人民申請提供之程序,且應於學校網頁建置校務公開專區,並指定單位或專人,辦理校務資訊之定期更新及管理。前項校務資訊,包括基本數據及趨勢、辦學特色及…
-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2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
- 行政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6條 …應於參加遴選之表件揭露下列事項: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大學校長資格之學經歷。二、聲明未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消極任用資格。三、學位論文名稱及指導者姓名。四、遴選表件收件截止日前三年內,曾擔任營利事業董事、獨立董事、…
- 行政大學法 第1條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