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大學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母法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大學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學分之計算,由各大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