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法施行細則 第17-1條 法規:大學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相關法規 大學法母法 第17-1條 經主管機關核定或命令停辦學校,因故無法組成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時,學校應請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與校內人員共同組成,或全數由主管機關推薦校外人士組成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財團法人已清算終結者,由主管機關籌組教師評審委員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