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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大學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開並主持之。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其餘出、列席人員,包括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其產生方式及名額比率,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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