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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 77 頁-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2條 左列機關、學校、團體為維護安全及秩序,得申請設置駐衛警察。一、政府機關。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三、公私立醫療機構。四、公民營金融機構。五、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六、其他機構、團體。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3條 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設置駐衛警察,應循行…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駐衛警察於其駐在單位區域內執行職務。當地警察局必要時得協調駐在單位,指定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其執行勤務守則,由當地警察局定之。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5條 駐衛警察執行勤務時,須服裝整齊,配備齊全。前項服式、配備,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6條 駐衛警察隊員在五人以上未滿二十人者設小隊,置小隊長一人;二十人以上者設隊,置隊長一人;三十人以上並得置副隊長一人。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八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市)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駐衛警察之遴選條件如下:一、高中(職)以上畢業。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二、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三、素行良好,儀表端莊,言語清晰。四、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9條 駐衛警察隸屬於駐在單位;執行勤務兼受當地警察局之指揮監督。駐衛警察之升職、獎懲、考核、考成、解僱,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辦理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之薪級,依附表之規定,其薪津、實物代金、主管職務加給,得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待遇支給。但不得支領警勤加給。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駐衛警察之薪津、訓練、保險、退職、資遣、撫慰、服裝等各項費用,均由駐在單位負擔。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一)年…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前項所定年資之計算,…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二、因公死亡者。前項第二款因公死亡者,指下列情事之一: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二、因執行職務…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前條駐衛警察之撫慰金給與規定如左: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按其於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二、因公死亡者,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加發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慰金。前項撫慰金基數及給…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駐衛警察退職、撫慰金之給與,各駐在單位係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者,其年資之計算,累計其曾任公務人員及軍職之年資。但已領受退休金或資遣費者,不予累計。前項退職、撫慰案件,由駐在單…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單位勞工保…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駐在單位自行核定資遣後,函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備查:一、駐在單位因故或業務緊縮而須裁減人員者。二、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8-1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營事業機構、團體、私立醫療機構、民營金融機構及私立學校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及資遣比照駐在單位人員規定辦理。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9-1條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行政中立事項,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關於駐衛警察薪津、實物代金、退職、撫慰及資遣之規定,有利於在職駐衛警察者,依其規定。
- 行政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駐衛警察之設置申請書,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收費標準 第4-1條 …已投入之實際鑑定時數,依比例退還費用,並製作結案報告,由中央警察大學辦理終止鑑定之相關程序。鑑定委員已完成鑑定報告者,不予退還費用。二、間接成本部分,不予退還。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4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1條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3條 …件,由行為地或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4條 …,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5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 行政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6條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為處理違反本法案件,視警察轄區及實際需要,分設簡易庭及普通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