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5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編 處罰程序 › 第一章 管轄 第35條 警察局及其分局,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有管轄權。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區,得由上級警察機關授權該管警察所、警察分駐所行使其管轄權。專業警察機關,得經內政部核准就該管區域內之違反本法案件行使其管轄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