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2條 駐衛警察之退職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種類及條件如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願退職:(一)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二)在駐在單位連續服務滿二十五年以上。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職:(一)年滿六十五歲。(二)心神喪失或失能不堪勝任職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