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之給與,按退職人員在駐在單位服務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前項所定年資之計算,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算。前條第二款第二目退職人員,其心神喪失或失能,係因公所致者,按其一次退職金總額另加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