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18-1條 法規: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18-1條 依第三條第二項但書設置之駐衛警察,其待遇、退職、撫慰、資遣及保險準用駐在單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之人員辦理,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