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駐衛警察保險及各項福利規定如左:一、駐在單位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為公務人員要保機關者,經編列預算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務人員保險規定辦理;駐在單位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其設置之駐衛警察人員,比照駐在單位勞工保險之規定辦理。二、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各項福利比照駐在單位職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