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34條 法規:社會秩序維護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二編 處罰程序 › 第一章 管轄 第34條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本法者,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停泊地之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或警察機關有管轄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