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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81 頁-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27條 主管機關得設立財團法人機構辦理左列新市鎮開發事項:一、新市鎮可行性規劃報告及新市鎮特定區計畫之研、修訂。二、建設財源之籌措與運用。三、土地及地上物之取得與處理。四、各項公用事業公共設施之興建及管理維護。五、都市服務設施建…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 第31條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新市鎮開發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免低窪地、陡坡、易崩塌地或其他環境敏感地。十、其他影響新市鎮開發之因素。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新市鎮特定區可行性規劃報告內容,應表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目標。二、開發地區範圍。三、開發地區及鄰近地區發展現況。四、整體發展構想。五、開發方式。六、拆遷安置構想。七、開發進度及分期分區發展。八、財務分析。九、人口及產業引…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所稱新市鎮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逾二十年未開發使用者,指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土地,自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日起逾二十年,未檢討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進行開發建設者。私人或團體申請開發前項保護區…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之新市鎮特定區計畫範圍內之私有土地,開發主管機關應於分期分區開發前,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協議價購。協議不成時,除原新市鎮特定區計畫或行政院核定之開發方式另有規定者外,得實施區段徵收。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撥用公有土地,應先行告知公有土地主管及管理機關,免徵求其同意。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管理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其原有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遷建者,該公有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及構造物之補償價款,由開發主管機關先行撥入新市鎮開發基金代為辦理,剩餘價…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新市鎮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土地,應視其開發主管機關,無償登記為國有、直轄市有及或縣(市)有,以開發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關為管理機關,並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規劃、開發及處理。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由開發主管機關統籌興建建築物後分配時,開發主管機關得興建建築物或就拆遷安置原住戶住宅之剩餘住宅予以分配,其作業要點由開發主管機關定之。開發主管機關未能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統…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所稱開發總成本,指徵收私有土地之現金補償地價或協議價購地價、有償撥用公有土地地價、公共工程費用、土地整理費用及貸款利息等項之支出總額。前項所定公共工程費用,包括道路、橋樑、溝渠、地下管道、公園、綠地、廣…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估定撥用或讓售地價及標售底價時,得委託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估價專業機構預估,作為參考。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開發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時,應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函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原因消滅,恢復課徵時,亦同。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亦適用之,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於經行政院核定應實施區段徵收或特定區計畫確定應實施區段徵收之日起,至實施區段徵收發還抵價地五年內,應實施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因繼承或配偶、直系血…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應表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目標、開發範圍、實施項目及開發年期。二、住宅、商業、工業及其他都市服務設施興建計畫。三、人口及產業引進計畫。四、公共工程建設計畫。五、公共設施經營管理計…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事業及公共設施,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未及配合新市鎮開發進度編列預算優先興建者,開發主管機關得徵得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新市鎮開發基金先行代墊辦理,再由各該公用事業及公共設施主…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條例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開發主管機關應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內註記。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28條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加徵地價稅之倍數,由開發主管機關會商地政、財政及管轄稽徵機關,視新市鎮發展情形擬訂,層報行政院核定。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處理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獎勵或租稅減免案件,應自收受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另有處理期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開發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規定受獎勵之公司或個人為停止或撤銷獎勵之處分前,應通知該公司或個人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書面申辯,逾期未提申辯者,得逕為處分。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2條 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對申請適用本條例獎勵或租稅減免規定之案件,未於法令所定期限內為准否之處分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申請者得就其請求事件,向其上級機關申請查復處理情形。上級機關接獲前項申請案後,應即指示所屬機關限期…
- 行政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由開發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新市鎮開發規劃設計經費項目如下:一、新市鎮開發可行性規劃報告規劃費用。二、新市鎮特定區計畫規劃費用。三、新市鎮整體開發計畫規劃費用。四、新市鎮聯外道路系統規劃費用…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1條 為開發及管理海埔地,促進土地及天然資源之保育利用,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3條 …海埔地:指在海岸地區經自然沈積或施工築堤涸出之土地。二、造地開發:指在海岸地區築堤排水填土造成陸地之行為。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5條 海埔地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不得開發或使用。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6條 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開發許可,應檢附左列文件:一、申請書。二、開發地區及開發工程實施地區表示圖。三、造地開發計畫書、圖。四、使用開發計畫書、圖。五、財務計畫書。六、環境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七、土地處理方法及預定對價計畫書。但供公…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8條 …受理申請機關應於公開展覽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彙整前項意見,檢同開發申請文件,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受理申請機關為縣(市)主管機關者,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二、受理申請機關為直轄市主管機關者,由其逕行初審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複…
- 行政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9條 開發申請案經審查符合左列各款條件,得許可開發:一、於國土利用係屬適當而合理者。二、不違反國家或地方公共團體基於法律所為之土地利用或環境保護計畫者。三、對環境保護、自然保育及災害防止為完全之考慮者。四、與水源供應或鄰近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