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法規:新市鎮開發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相關法規 新市鎮開發條例母法 第五章 人口與產業之引進 第30條 開發主管機關或管轄稽徵機關處理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獎勵或租稅減免案件,應自收受案件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另有處理期限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