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新市鎮特定區內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其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起,五年內房屋稅及買賣契稅之減免;其地價稅之減免,指本條例公布施行後新市鎮特定區內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於核發使用執照當日所屬之徵收期間起,五年內地價稅之減免。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定減免買賣契稅以一次為限,係指建築物興建完成後第一次買賣移轉契稅之減免。
新市鎮特定區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時,應註明新市鎮特定區建築物字樣。
其稅捐之減免,應由納稅義務人檢具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或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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