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海埔地開發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開發許可 第6條 海埔地之開發,應由開發人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但開發地區跨越二以上縣(市)或省(市)行政區域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