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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 77 頁-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自衛槍枝徵借完竣,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警察局應造具徵借清冊,分別報由直轄市政府、內政部警政署彙轉內政部備查,徵借清冊式樣如附表二。
- 行政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第11條 …市)政府公告招領,經公告後仍無人具領者,其槍枝、彈藥應由該管警察局予以留用。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教育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規定如下:一、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為四年。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為二年。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各科為二年。四、各校帶職帶薪全時進…
- 行政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服務年限及教育費用賠償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修期滿後補足服務年限:一、經政府核准選送國內外進修。二、中央警察大學學士班四年制各學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三年以上;碩士班全時在職畢業學生、學士班四年制轉學生及二年制技術系畢業學生服務滿一年六個月以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2條 依本法規定沒入之物品,於裁處確定後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處分。但上級警察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指定所屬警察機關處分之。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3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備置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登記簿,載明編號﹑被處罰入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定書字號﹑收受年月日﹑保管處所﹑處分情形等,妥為保管。貴重物品應妥為封存,…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5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 行政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8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重)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指定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下簡稱刑事局)為專責單位。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司法警察機關,指下列各款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一、內政部警政署。二、內政部移民署。三、法務部調查局。四、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五、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七、其他同級以上之司法警察機關。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檢察官認為有必要對少年被告進行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時,得指揮司法警察機關執行之。司法警察機關接獲法院處理少年事件裁定書後,如少年被告有第一項情形,應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以通知書通知少年被告接受去氧核醣核酸採樣。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通知到場之被採樣人,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應即時執行採樣,並於採樣後十五日內,將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送交刑事局。司法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採集之少年被告去氧核醣核酸樣本,…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司法警察機關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送交去氧核醣核酸樣本連同傳票、拘票或通知書影本後,於所涉案件移送時,應將移送書影本送交刑事局。
- 行政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院、軍事法院、檢察官、軍事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機關對於依其他法律傳喚、通知、拘提、逮捕或自行到場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認有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強制採樣之必要時,仍應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製作傳票或通知書當場交…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3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4條 治安顧慮人口由戶籍地警察機關每個月實施查訪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查訪次數。戶籍地警察機關發現查訪對象不在戶籍地時,應查明及通知所在處所之警察機關協助查訪;其為行方不明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協尋。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5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選擇適當之時間、地點,以家戶訪問或其他適當方式為之,並應注意避免影響查訪對象之工作及名譽。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6條 警察實施查訪,應於日間為之。但與查訪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7條 警察實施查訪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8條 警察發現查訪對象有違法之虞時,應以勸告或其他適當方法,促其不再犯。
- 行政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9條 警察依本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實施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發現行方不明治安顧慮人口之第三條所定資料時,應通報其戶籍地警察機關。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警察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以下簡稱警用武器彈藥),由中央編列預算,統籌辦理調配、購置或商請國防部代為製造;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一。警用武器彈藥之保養及修理,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預算辦理。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視員額增減情形,依據配賦基準,繕造清冊,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核配警用武器彈藥。各級警察機關勤務及訓練耗用之彈藥,應於每月五日前繕造清冊,報請警政署核處。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4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按季將警用武器彈藥使用狀況列表,報請警政署備查;警用武器彈藥如有陳舊不堪使用或因執行任務發生重大損耗,應隨時檢同舊品報請警政署核定換發。警用武器彈藥應由各級警察機關分別編入財產目錄及編製武器卡集中管理。武器…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5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定期保養警用武器彈藥,如因依法使用或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致警用武器彈藥毀損滅失者,應報請警政署核准註銷或修理。
- 行政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武器彈藥,由警政署統籌調配,並準用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二項、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其配賦基準如附表二。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編列預算購置警用武器彈藥,得於每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
- 行政保全業法 第4-1條 …,發現強盜、竊盜、火災或其他與治安有關之事故,應立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