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第3條 法規:各級警察機關學校武器彈藥統籌調配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第3條 各級警察機關應視員額增減情形,依據配賦基準,繕造清冊,報請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核配警用武器彈藥。各級警察機關勤務及訓練耗用之彈藥,應於每月五日前繕造清冊,報請警政署核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