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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4條 法官配受事件依法應製作裁判書,並依法律規定期限,將裁判書交付書記官製作正本後,送院長研閱。院長於必要時,得指定庭長襄助研閱之。
  2.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5條 經評議決定之裁判主文,應由各該庭書記科立即公告,抄送文書科,並通知行政機關以外之當事人。
  3.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6條 訴訟事件具有參考價值者,應由審判長或法官交文書科摘錄裁判要旨連同裁判書正本提出於法官會議審查。
  4.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28-1條 本院設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
  5.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2條 …、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訴訟事件之登記事項。三、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四、筆錄及期日通知之製作事項。五、訴訟進行中文稿之撰擬事項。六、裁判之編號事項。七、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八、裁判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
  6.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3條 …訟事件分案前卷證之保管事項。七、訴訟事件之分配事項。八、不經裁判而終結事件之處理。九、其他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訴訟事件程序初步審查應辦事項另訂之。審查科就訴訟事件程序上應辦事項,並受辦理分案及審查之庭長指揮監督。
  7.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4條 …理事項。六、法令之編輯、分送、通告、分類登記及保管事項。七、裁判資料之蒐集、分析、登記、製卡、保管、複製及送登公報事項。八、裁判書及其他刊物之編輯校對事項。九、大法庭裁定暨不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
  8.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37條 …如下:一、輔導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對於訴訟進行之手續。二、洽領裁判書類正本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三、答覆關於訴訟程序之詢問。四、查詢裁判主文及有關訴訟事件進行情形。五、洽辦法律扶助事項。六、洽請閱覽卷宗。七、其他有關便…
  9.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69條 …同意見書、提案裁定、撤銷提案裁定及經由徵詢程序統一法律見解之裁判,應由文書科摘錄要旨、註明標目、號數、關係法條,至相當件數時,編輯成冊或製作電子檔案,分送各庭庭長、法官及相關科室。
  10. 司法最高行政法院處務規程 第75條 本院關於裁判書之刊載公報,得設置編輯委員會。前項委員會之辦事要點另定之。
  11.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18條 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
  12. 司法民事閱卷規則 第23條 聲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筆錄光碟。
  13. 司法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1條 法院為終局裁判前,因法律變更改變其應行之訴訟程序種類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尚未言詞辯論終結者,原訴訟事件報結改分新訴訟事件,由原承辦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新訴訟程序繼續審理。二、已經言詞辯論終結者,得不變更案號,逕依新訴訟程…
  14. 司法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聲請移送者,應於本案言詞辯論前為之。三、裁判費之徵收,依起訴、聲請、上訴或抗告時之法律定之。前項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終結,經上訴或抗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15.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
  16.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 …第三審法院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向第…
  17. 司法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18. 司法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設辯護人辦理之案件,法院應將裁判書正本送達於公設辯護人。
  1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條 …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罰。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2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9條 …轄法院:一、數法院於管轄權有爭議者。二、有管轄權之法院經確定裁判為無管轄權,而無他法院管轄該案件者。三、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法院者。案件不能依前項及第五條之規定,定其管轄法院者,由最高法院以裁定指定管…
  21.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7條 …、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22.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44條 …係人聲請許可記載之事項。十二、最後曾與被告陳述之機會。十三、裁判之宣示。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述。
  23.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0條 裁判應由法官制作裁判書。但不得抗告之裁定當庭宣示者,得僅命記載於筆錄。
  24.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1條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
  25.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52條 裁判書或記載裁判之筆錄之正本,應由書記官依原本制作之,蓋用法院之印,並附記證明與原本無異字樣。前項規定,於檢察官起訴書及不起訴處分書之正本準用之。
  26.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69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27.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08條 …羈押。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偵…
  28.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19條 …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免除具保之責任或經退保…
  29.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153-9條 為執行刑事裁判,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章之規定實施調查。
  30. 司法刑事訴訟法 第220條 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