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4條 法規: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4條 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