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 法規: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2條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逾十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三;逾一千萬元部分,加徵十分之一。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