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閱卷規則 第18條 法規:民事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8條 聲請人於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案件裁判後,提起上訴或抗告前,得聲請閱卷。案件裁判後,經提起上訴或抗告者,聲請人如向原審法院聲請閱卷,仍應准許,原法院承辦書記官,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上級法院。但卷宗已送上級法院時,應將其閱卷聲請書轉送由上級法院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