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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 69 頁-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5條 自用保稅倉庫將保稅貨物售予保稅工廠、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科技產業園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其他自用保稅倉庫及課稅區廠商,得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經核准者,應先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供足額保證金,並於保證金額度內憑交…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依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進儲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發生退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退回課稅區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二、退回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外貨或國產保稅貨物進倉,保稅倉庫應簽收貨櫃(物)運送單(兼出進站放行准單)(以下簡稱運送單),並將已簽章之運送單簽收聯回傳起運地點。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憑電腦放行通知、出倉准單或交易憑證申請出倉時,應開立運送單。保稅貨…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存儲之外貨出倉進口後,發現品質、規格與原訂合約不符,由原保稅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負責賠償或調換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其免徵關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存儲保稅倉庫之外貨供應科技產業園區…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報關進口,除供應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應依有關規定辦理者外,應依照一般進口貨物之完稅期限繳納稅捐,如不依限繳納,應依關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0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外貨,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填具保稅貨物退運出口申請書,向監管海關申請核發出倉准單並向出口地海關報關,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准予提貨出倉,由海關派員押運或監視…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1條 …事項,在自主管理之保稅倉庫,得由保稅專責人員辦理。但須押運之貨物,仍應由關員辦理。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先行申辦退運出口手續,在未裝機退運出口前應依海關規定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仍受海關監管,得酌情不加聯鎖。但應憑理機關員簽證實際使用數量,按月列報海關。依前項規定置於放行貨物倉間之機上販售商品(含菸酒),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2-1條 專供航行國際航線飛機用品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業者,應建置放行貨物倉間電子化帳務系統管理客艙用品(不包含自機上卸載無整補需求而以封條加封者),供海關隨時連線查核。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4條 保稅貨物得依下列方式辦理重整:一、檢驗、測試:存倉貨物予以檢驗、測試。二、整理:存倉貨物之整修或加貼標籤。三、分類:存倉貨物依其性質、形狀、大小顏色等特徵予以區分等級或類別。四、分割:將存倉貨物切割。五、裝配:利用人力或…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5條 自用保稅倉庫得經監管海關核准,將保稅貨物運出保稅倉庫辦理檢驗、測試。辦理時應逐筆詳細登載貨物之名稱、單位、規格、數量及進出倉時間。必要時,海關得隨時派員查核。供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用之貨物,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維修…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6條 …心、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其他保稅倉庫加工、製造或重整之國產保稅貨物時,應由貨物持有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保稅倉庫存儲之重整貨物,其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為重整貨…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8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退運出口或轉運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或農業科技園區,應在報單上報明貨物重整後之名稱、規格及數量等,並應申報海關核准之重整案號及檢附核准重整之文件,以供海關審核。其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並應報明所…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9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進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但應依重整後之貨物狀況核定其完稅價格、稅則號別及應否課徵貨物稅。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0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退運出口者,海關應按重整前(即進倉時)之貨物狀況准予銷帳。前項貨物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應依退運出口時,貨品輸出有關規定辦理,修理貨櫃或貨盤如有使用國產貨物者亦同。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1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出口或修護貨櫃、貨盤完工後,其所使用之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外,得於出口後依關稅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沖退稅。專供存儲免稅商店銷售貨物之自用保稅倉庫進儲課稅區國產貨物,除已公告取消退稅之項目…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2條 自國內提供為重整貨物所需使用之機具設備,應憑海關核發之准單,經驗明無訛後運入或運出保稅倉庫。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3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所產生之損耗,經海關核明屬實者,准予核銷。保稅貨物於重整過程中所發生之廢料,有利用價值部分,應依法徵免稅捐進口;無利用價值者,由海關監督銷毀。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5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其存倉期限以二年為限,不得延長。但如係供應國內重要工業之原料、民生必需之物資、國內重要工程建設之物資或其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保稅貨物,如不在前項規定之存倉期間內申報進口或退運出口…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6條 保稅貨物退運出口,如因故未能裝運,應由海關派員重行押運或監視加封進儲保稅倉庫,其存倉期限,應仍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計算之。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7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保稅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轉儲其他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由原進儲人或買賣雙方聯名填具保稅貨物轉儲其他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辦理:一、運往物流中心、自由貿易港區或轉儲…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8條 保稅貨物於保稅倉庫間轉儲,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保稅倉庫轉儲物流中心或自由貿易港區之保稅貨物再轉儲至保稅倉庫者,其存倉期限,應自最初進儲保稅倉庫之日起算。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49條 保稅貨物在存儲保稅倉庫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準用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0條 保稅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或看樣,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向海關請領准單,倉庫業者憑准單會同關員監視辦理;其拆動之包件,應由申請人恢復包封原狀。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倉庫業者依該機關核…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1條 …保稅倉庫業者應依海關規定,設置存貨簿冊經海關驗印後使用,對於貨物存入、提出、自行檢查或抽取貨樣,均應分別詳實記載於該簿冊內。海關得隨時派員前往倉庫檢查貨物及簿冊,必要時,得予盤點,倉庫業者及其僱用之倉庫管理人員應予配合。…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2條 …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3條 保稅倉庫存儲之貨物應由倉庫業者負保管責任,如有損失,除依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者外,倉庫業者應負責賠繳應納進口稅捐(費)。存倉貨物之是否保險,對業經完稅而存倉未提貨物之處置,及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與保稅倉庫業者間之其他有關…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4條 …應處理之保稅倉庫存貨,得憑海關扣押憑單隨時將存儲於倉庫之該項貨物扣存海關倉庫,保稅倉庫業者或管理人不得拒絕。
- 行政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5條 …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其六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一、違反第四條規定進儲物品。二、未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規定進儲。三、未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將保稅貨物存放露天處所。四、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將機具設備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