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52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52條 保稅倉庫之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經監管海關同意,以電腦處理。但應按月印製替代存貨簿冊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以前報請海關驗印備查。保稅倉庫以電腦連線方式處理其帳務及貨物控管,可供海關遠端查核者,其帳冊、表報、進出倉單據得免報請海關驗印。前二項之表報及帳冊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