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7條 法規: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37條 保稅貨物於重整後申請出倉,應由下列人員辦理:一、由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二、國產貨物進倉與重整貨物裝配後之貨物,由重整貨物部分之貨物所有人或倉單持有人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