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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3-5條 …其不得再自行辦理股務事務,並準用第六條第三項有關辦理股務事務移交作業及指定代辦股務機構之規定;於代辦股務機構,本會得命其於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期間,不得新簽訂代辦股務事務契約。
  2. 行政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 第6條 …務事務,並應自本會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無代辦股務機構承接或本會認有必要時,由本會指定之機構指定代辦股務機構辦理其股務事務。第一項本會指定機構訂定之股務單位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應報經本會核…
  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4.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主任委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辦或已…
  5.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
  6.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7.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主任委員、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尚未結報即將…
  8.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9.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清冊及總目錄,各機關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0.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主任委員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主任委員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1.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主任委員核定。
  12.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主任委員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13.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14.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主任委員核辦。
  15.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主任委員移交,主辦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16.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17. 行政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主任委員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會主任委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
  18. 行政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9條 …限內,拒絕將公司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二、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
  19. 行政期貨交易法 第75條 …內,將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款項餘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表,移交前項之其他期貨商,因移轉所生之費用,應由移轉之期貨商負擔。期貨商應於開業後二個月內,將其他期貨商同意於第一項所定情事發生時,承受所屬期貨交易人相關帳戶之契約…
  20. 行政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56條 …有價證券餘額、有價證券抵繳金額及所屬期貨交易人之交易明細表,移交前項之其他期貨商,因移轉所生之費用,應由移轉之期貨商負擔。期貨商應於開業後二個月內,將其他期貨商同意於第一項所定情事發生時,承受所屬期貨交易人相關帳戶之契約…
  21. 行政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第13條 …理機構提出申訴者,爭議處理機構之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金融服務業處理。爭議處理機構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
  22.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0條 …拒絕將信用合作社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二、隱匿或毀損有關信用合作社…
  23.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3條 …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新舊任理事、監事應於當日完成移交。
  24.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是否於受託機構所定期限內辦理委任事項相關業務、財務之結算及移交。(六)查明不動產管理機構是否已訂定相關內部控制程序,以監督控制業務之經營均能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及其執行是否有效。(七)詳閱不動產管理機構內部稽核報告,查明…
  25. 行政銀行法 第62-2條 …時,應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一切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接管人,並應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應其要求為配合接管之必要行為;銀行負責人或職員對其就有關事項之查詢,不得拒絕答覆或為虛偽陳述。銀行於受接管期間…
  26. 行政銀行法 第127-2條 …期限內拒絕將銀行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主管機關指定之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拒絕將債權、債務有關之必要事項告知或拒絕其要求不為進行監管、接管或清理之必要行為。二、隱匿或毀損有關銀行業務或財務…
  27. 行政保險法 第149-1條 …經理人或類似機構應將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接管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接管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復之義務。接管人因執行職務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時,得免提供擔保。
  28. 行政保險法 第149-3條 …,接管人應將經營之有關業務及財務上一切帳冊、文件與財產,列表移交與該保險業之代表人。
  29. 行政保險法 第172-1條 …:一、拒絕將保險業業務財務有關之帳冊、文件、印章及財產等列表移交予監管人、接管人或清理人或不為全部移交。二、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有關之帳冊、隱匿或毀棄該保險業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
  30. 行政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機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