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8條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