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除第二項另有規定者外,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本會駐港澳機構一級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之清冊,依第四條所列項目辦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