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人事法規目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會主任委員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會主任委員,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指定日期,責令人員依限移交清楚,逾期移交不清者,依法令規定程序,函報本會移付懲戒。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