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4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四章 就任及解任 第43條 當選之理事、監事自召開首次理事會、監事會之日起就任。新舊任理事、監事應於當日完成移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