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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44條

理事、監事出缺時,其設有候補者,由候補者依次遞補,專業理事出缺,應由具有該資格之候補理事遞補,並報請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備查。
理事、監事出缺遞補後仍有不足時,除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規定名額半數,應自出缺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補選外,得由各社自行斟酌是否辦理補選。
其中符合第九條所列資格者,其缺額應分別計算,並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如理事未達三人未能成會或監事無人時,中央主關機關得指派以補足必要人數之人員代行理事、監事職權,代行期限至補選完成。
理事主席或監事主席出缺時,應即由理事或監事二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備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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