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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7條 …指定一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信用合作社不為前項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其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之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2.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9條 …理。其他有關創立會選舉理事、監事,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準用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之規定。
  3.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1條 辦理合併之信用合作社,自財政部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存續社應聲請變更登記;消滅社應聲請解散登記;新設社應聲請設立登記。新設社應於辦妥設立登記後一個月內,檢同合作社登記證件,向財政部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繳銷消滅社之營業執照。…
  4. 行政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5條 財政部就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信用合作社於限期內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5.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條 為健全信用合作社經營,維護社員及存款人權益,適應國民經濟需求,配合國家金融政策,特制定本法。
  6.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條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謂依本法組織登記之合作社,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
  7.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條 信用合作社之設立,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後,再向合作社之主管機關辦理合作社之設立登記。依前項規定設立之信用合作社,非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不得營業。信用合作社申請設立之程序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條 信用合作社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9.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6條 本法稱信用合作社之負責人為理事。信用合作社之經理人、清算人、監管人、監事,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信用合作社負責人。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之業務區域,得不受行政區域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審酌各信用合作社所在地經濟金融情形及其業務經營狀況訂定或調整之。信用合作社得在其業務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其設立辦法與銀行設立分支機構者同。
  11.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社名。二、本社所在地;設有分社者,其所在地。三、業務項目。四、業務區域。五、責任種類。六、社員之資格及入社、出社、除名之方法。七、每股社股金額及其繳納或退還。八、實收股金之最低總額。九…
  12.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9條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13.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0條 信用合作社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得組織全國性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與監督;其章程之訂定及修正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14.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1條 …從業而有證明之自然人或設有事務所之非營利法人,得申請加入信用合作社為社員。凡於業務區域內設有營業所、事務所之中小企業,得加入信用合作社為準社員,準社員除無選舉權、被選舉權外,其權利義務與一般社員同。前項中小企業之範圍準用…
  15.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2條 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與每一社員最低及最高認購社股數,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2-1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得於年度終了時退社。但應於三個月前提出請求書。前項期間,得以章程延長至六個月;社員為法人時,得延長至一年。出社社員,得依章程之規定,請求退還其股金。每股應退股金之計算,依信用合作社營業年度終了時經社員代表大…
  17.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4條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一項之交易…
  19.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5條 信用合作社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範圍內核定之,並於營業執照載明之。一、收受支票存款。二、收受活期存款。三、收受定期存款。四、收受儲蓄存款。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六、辦理票據貼現。七、投資公債、短期…
  20.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6條 …名限制連記法行之,其連記人數,不得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及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6-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之費用支給,除理事、監事考察研習費、公費與社員代表車馬費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費用項目外,不得發給。前項費用支給標準,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2.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7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23.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8條 …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理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信用合作社受損害時,參與決議之理事,對於信用合作社負賠償之責。但經表示異議之理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監事因怠忽監察職務,致信用合作社受有損害者,對信…
  24.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25.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0條 信用合作社之會計制度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統一會計制度辦理。
  26.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1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信用合作社應設置授信審議委員會;其授信審議委員會…
  27.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1-1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營業處所、金庫及出租保管箱(室)、自動櫃員機及運鈔業務等,應加強安全之維護;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8.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2條 信用合作社應建立人事制度,規定員工任免、升遷、教育訓練、考核、薪給、福利、獎懲、輪調、退休及撫卹等事項,並應有內部人事管理之規定。前項人事管理之規定應經社員大會通過,報經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或報請直轄市主管機…
  29.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3條 信用合作社稅後盈餘應先彌補累積虧損,其餘額再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一、提列百分之四十以上為法定盈餘公積。二、分配社股股息,但當年度無盈餘時不得分配。三、依前二款分配後之餘額提列百分之五為公益金。四、提列理事及監事酬勞…
  30.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4條 …合銀行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規定時,信用合作社得自定每年應提撥數,但其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除法定盈餘公積外,信用合作社得以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亦得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