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13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二章 社員及社股 第13條 信用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以上者,得推選社員代表,並得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以行使社員大會職權。社員代表之人數應為社員人數百分之十,但其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最高人數為一百五十一人為限。社員代表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