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14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二章 社員及社股 第14條 與信用合作社交易達一定標準,設籍或設有事務所於業務區域內之社員,入社滿一年者始有選舉權,入社滿二年者始有被選舉權。但於創立之第一年入社者,不在此限。如非營利法人為社員被選為社員代表,應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第一項之交易標準,由各社於章程中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