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19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四章 組織及業務 第19條 信用合作社不能清償存款債務時,其理事及經理人,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前項責任於理事或經理人解任後,經過二年方得解除。但因可歸責於理事或經理人個人之原因者,不得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