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9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信用合作社資金之融通,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銀行洽商中央主管機關,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機構辦理,其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信用合作社存款準備金之收管,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