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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3 頁-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2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法律,不得與本法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牴觸,如有牴觸,適用本法。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2條 關務人員之升任甄審,以下列為限:一、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二、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3條 現職關務人員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參加升任甄審:一、任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五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俸五級滿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最近五年年終考績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二、任關務佐、技術佐三年以上,所敘俸級達二階本…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4條 …有碩士學位者十一分。(四)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關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十分。(五)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九分。(六)專科學校畢業者八分。(七)普通考試或其相當等級考試及格者七分。(八)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具有…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7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應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其組織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甄審之辦理,視財政部關務署及各關職缺需要,擇期辦理之。甄審委員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對委員會會議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漏,涉及本人…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8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之合格日,以升任甄審委員會審查通過日,並經機關首長核定後,為取得高一官稱任用資格生效日。
- 考試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第9條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 考試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考試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關務人員,指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任用,在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機關執行關務任務之編制內現職人員;所稱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指在財政部國際財政司從事關政業務經審定合格實授之編制內現職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種人員之…
- 考試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辦法 第3條 具有前條所定資格之轉任人員,依所附「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相互轉任職務之官等職等及官稱官階對照表」(以下簡稱對照表)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一、所具資格在所擬轉任職務列等範圍內者,依所具資格轉任。二、所具資格在同一官等…
- 考試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考試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2條 …具有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資格者,應就其原核定之資位等級按所附現職關務人員改任官等職等官稱官階對照表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現職改任:一、所具資格依附表對照,在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所定之官等職等官稱圍內之職務者,以其所具之官等職等官稱…
- 考試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3條 …定辦理改任者,在其所改任之官等職等官稱官階範圍內,按所附現職關務人員換敘俸級俸點對照表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換敘俸級:一、所具資格與所任職務官等職等官職官階相同者,依原核定之薪級換敘同列俸點俸級。二、所具資格高於所任職務之官…
- 考試現職關務人員改任換敘辦法 第5條 現職關務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後,轉任其他非關稅機四或非關務職務時,仍應分別依其所轉任職務所適用之人事法規,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
-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關甄審委員會同意核准對調之人員,指一般公務人員間之職務列等、關務人員間之職務稱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間之職務等階、醫事人員間之職務級別相同,且同為主管、同為副主管或同為非主管職務人員,經雙方當事人敘明理由,報…
-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第4條 …陞遷,同一序列中人數眾多時,得按一般公務人員銓敘審定之職等、關務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稱官階、海岸巡防及消防機關列警察官人員銓敘審定之官等官階、醫事人員銓敘審定之級別高低依序辦理陞遷作業。本法第六條第二項但書所稱次一序列中無適…
- 行政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條 …本所),掌理左列事項:一、稅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二、關務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三、金融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四、一般財政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五、其他奉指定人員訓練之研擬及執行事項。六、其他受委託辦理…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條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有關法律之規定。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關務人員,指依本條例任用,執行關務任務之人員。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其官階區分如左︰一、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5條 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一、關務監︰(一)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二)任關務正一階職務滿三年,連續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敘關…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6條 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8條 關務人員技術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與試用期限,準用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9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2條 關務人員資遣,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3條 關務人員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 行政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