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第14條 法規: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相關法規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俸給 第14條 關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本俸、年功俸之俸級及俸點,依第四條第二項所附關務人員官職等階及俸給表之規定。加給分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