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條關務人員關務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依左列規定︰一、關務監︰(一)經關務監簡任升等考試或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公布前特種考試甲等…
- 第6條關務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 第7條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三、第四、第五款規定,初任人員須經試用一年,試用成績及格者,予以實授;其成績特優者,得縮短為六個月…
- 第8條關務人員技術類各官稱資格之取得與試用期限,準用關務類人員之規定辦理。
- 第9條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 第10條關稅總局及所屬機關之人事人員、主計人員及政風人員之任用,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 第11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之關稅總局暨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第五條及第八條之法定任用資格者,依現職改任換敘;未具法定任用…
- 第13條關務人員職務得實施職期調任、互調或輪調;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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