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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關務人員人事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關務人員與財政部關政單位人員,得相互轉任相當職務,但以具有所轉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者為限;其轉任辦法,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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