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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 4 頁-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3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於推出新產品或服務,或辦理新種業務前,包含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現有或全新之產品或業務,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4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及其設立或登錄執業之事務所應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按其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採取下列內部控制措施:一、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程序,備置並每二年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二、前…
-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5條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應參加由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公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或經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依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核准之專業訓練單…
- 行政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第16條 …。前二條之查核,由財政部委任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必要時,得委託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各直轄市及縣(市)之地方公會辦理。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為前二條之查核時,得視需要選任其他專業人員協助,並會同…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2條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三人,包括賦稅署代表二人及法制處代表一人。二、經濟部商業司代表一…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3條 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分別由財政部就下列各款人員派兼或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財政部代表二人。二、經濟部代表一人。三、法務部代表一人。四、記帳士代表…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5條 …,不得參與相關案件之審查、討論及決議:一、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記帳士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被付懲戒記帳士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與被付懲戒記…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6條 移送單位應撰妥移付懲戒報告書,內容包括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基本資料、案情概述、移付理由及法律依據等,並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報請財政部交付懲戒。利害關係人認為記帳士有應付懲戒事由時,應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捐稽徵機關…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7條 …限者。二、未依本法規定移送者。三、移付懲戒報告未列舉被付懲戒記帳士違失事實並提出證據者。四、移付懲戒報告未確實引述被付懲戒記帳士違反之法規依據或引述法條有誤者。五、懲戒事件不合格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8條 懲戒委員會應將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於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如認為必要時,得通知到會陳述;如不依限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者,得逕行決議。前項到會陳述,應由審查委員詢問之,並作成筆錄。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1條 懲戒委員會會議於決議書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通知記帳士公會及財政部前,對外不公開;與會人員對於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2條 …委員會之決議應作成決議書;決議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付懲戒記帳士之姓名、住址、行為時之執業事務所名稱及所屬之記帳士公會。二、案由。三、決議主文、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四、出席委員姓名。五、決議之年月日。六、不服決議之救…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3條 決議書應分別送達於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及原移送單位,並取具送達證書附卷;其由郵遞者,以郵局之回執視為送達證書。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5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未於前條規定期限內申請覆審者,其決議即行確定。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於網站公告,並分別通知被付懲戒記帳士所屬記帳士公會、業務事件主管機關、原移送單位,及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列舉事實,提出證據,送交業務管轄稅…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7條 …覆審委員會之開會決議方法、決議書之製作、記載、送達及被付懲戒記帳士陳述意見等事項,準用本規則關於懲戒審查之規定。
- 行政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8條 …之決議送達後,覆審委員會應將其決議通知懲戒委員會。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覆審委員會之決議,未於行政訴訟法規定之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者,其決議即行確定。覆審決議確定或經被付懲戒之記帳士提起行政訴訟而遭裁判駁回者,懲戒委員會應將…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2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請領、補發及換發記帳士證書。前項記帳士證書,包含中文版記帳士證書及英文版記帳士證書。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3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中文版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一、申請書。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但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為電子證書型式者,應檢具其列印本。三、履歷表。四、國民身分證影本…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4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5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6條 財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7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8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9條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換發:一、申請書。二、原記帳士證書。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 行政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10條 第三條第三項及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證書時,準用之。
- 行政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 第25條 …標準:(一)建築師、保險業經紀人:七%。(二)律師、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技師、地政士:五%。(三)其他:三%。二、交際費之原始憑證如下:(一)在外宴客及招待費用,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
- 行政記帳士法 第1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