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士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