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8條 法規: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8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