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
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