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一、申請書。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