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第4條 法規: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第4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