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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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12條 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使用自用或租賃之車輛,以載運其預約乘客為限,均不得任意攬客及另收車費。前項車輛接載預約乘客時,須事先填妥預約乘客名單,交由駕駛人隨車攜帶,以憑稽查,並應在駕駛座右前方擋風玻璃下予以適當標…
  2.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觀光旅館業旅行業者接載預約旅客之條件限制準用第十二條規定。一般計程車進入臺北機場及高雄機場接送親屬之條件限制準用前條規定。
  3. 行政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第34條 …業違反第十條第四款規定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處罰。觀光旅館業、停車場經營業及旅行業者自用之車輛,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處罰。
  4. 行政民宿管理辦法 第10條 民宿之名稱,不得使用與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民宿、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相同之名稱。
  5.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條 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6.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條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署執行之。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
  7.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核准籌設:一、不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或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者:(一)觀光旅館籌設申請書。(二)發起人名冊或董事、監察人名冊。(三)公司章程。(四)營業計畫書。(五)財務計畫書。…
  8.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6條 交通部於受理觀光旅館業申請籌設案件後,應於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但情形特殊需延展審查期間者,其延展以五十日為限,並應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有應補正事項者,應限期通知申請人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
  9.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7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核准籌設觀光旅館業者,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二、董事及監察人名冊。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於公司主管機關核准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
  10.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9條 經核准籌設之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應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一、於核准籌設之日起二年內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用途為觀光旅館之建造執照依法興建,並於取得建造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報交通部備查。二、於取得建造…
  11.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變更籌設面積,應報請交通部核准。但其變更逾原籌設面積五分之一或交通部認其變更對觀光旅館籌設有重大影響者,得廢止其籌設之核准。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其建築物於興建前或興建中變更原設計時,應備具變…
  12.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經解散或廢止公司登記,其籌設核准失其效力。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於籌設中轉讓他人者,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核准:一、轉讓申請書。二、有關契約書副本。三、轉讓人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四、受…
  13.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籌設完成後,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交通部會同警察、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始得營業:一、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申請書。二、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及竣工…
  14.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以上,具備下列條件者,得依前條規定申請查驗,符合規定者,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專用標識,先行營業:一、領有觀光旅館全部之建築物使用執照及竣工圖。二、客房裝設完成已達百分之六十,且不少於二百四十間;營業客房之樓層…
  15.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觀光旅館業之組織、名稱、地址及代表人有變更時,應自公司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送請交通部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一、觀光旅館業變更登記申請書。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股東會議事錄…
  16.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部觀光署依其建築與設備標準、經營管理狀況、服務品質等訂定之。觀光旅館業應將第一項規定之等級區分標識,置於受評鑑觀光旅館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因事實或法律上原因無法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或行政處分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繳…
  17.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觀光旅館業應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半年。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18.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觀光旅館業應將旅客寄存之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妥為保管,並應旅客之要求掣給收據,如有毀損、喪失,依法負賠償責任。
  19.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觀光旅館業知有旅客遺留之行李物品,應登記其特徵及知悉時間、地點,並妥為保管,已知其所有人及住址者,通知其前來認領或送還,不知其所有人者,應報請該管警察機關處理。
  20.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觀光旅館業應對其經營之觀光旅館業務,投保責任保險。責任保險之保險範圍及最低投保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
  21.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代客媒介色情或為其他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之行為。二、附設表演場所者,不得僱用未經核准之外國藝人演出。三、附設夜總會供跳舞者,不得僱用或代客介紹職業或非職業舞伴或陪侍。
  22.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為必要之處理或報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一、有危害國家安全之嫌疑者。二、攜帶軍械、危險物品或其他違禁物品者。三、施用煙毒或其他麻醉藥品者。四、有自殺企圖之跡象或死亡者。五、有聚賭或為其…
  23.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觀光旅館業知悉旅客罹患疾病或受傷時,應提供必要之協助。消防或警察機關為執行公務或救援旅客,有進入旅客房間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觀光旅館業應主動協助。
  24.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觀光旅館業客房之定價,由該觀光旅館業自行訂定後,報交通部備查,並副知當地觀光旅館商業同業公會;變更時亦同。觀光旅館業應將客房之定價、旅客住宿須知及避難位置圖置於客房明顯易見之處。
  25.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觀光旅館業應將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置於門廳明顯易見之處。觀光旅館業經申請核准註銷其營業執照或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未依前項規定繳回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者,由交通部公告註銷,觀光旅館業…
  26.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觀光旅館業收取自備酒水服務費用者,應將其收費方式、計算基準等事項,標示於網站、菜單及營業現場明顯處。
  27.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觀光旅館業於開業前或開業後,不得以保證支付租金或利潤等方式招攬銷售其建築物及設備之一部或全部。
  28.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29.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依本規則核准之觀光旅館建築物除全部轉讓外,不得分割轉讓。觀光旅館業將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出租或轉讓他人經營觀光旅館業時,應先由雙方當事人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一、觀光旅館籌設核准轉讓申請書。二、有關契約書…
  30. 行政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觀光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及合併契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