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法規: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三章 觀光旅館業之經營與管理 第30條 觀光旅館業開業後,應將下列資料依限填表分報交通部觀光署及該管直轄市政府:一、每月營業收入、客房住用率、住客人數統計及外匯收入實績,於次月二十日前。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於次年六月三十日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